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46447号“齐安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26号
申请人: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6447号“齐安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