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901号“Marsh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33号
申请人:MARSHALL AMPLIFICATION P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901号“Marsh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290号“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6297号“MARSH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6989号“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6293号“Marsh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24531号“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45755号“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347789号“Marsha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七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7月26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于2019年10月10日被决定撤销复审申请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7月26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认读部分、字母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仿皮革;钱包;伞;手杖;马具配件”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