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65480号“北海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93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5480号“北海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3855号商标、第8692111号商标、第12343428号商标、第24326472号商标、第381860号商标、第78581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北海”,使用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