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311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80号 - 申请人:王明星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311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80号

       

      申请人:王明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3190号“活得爽 HOLD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58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62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81546号“真合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健康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