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增长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294925号“增长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86号

       

      申请人:北京多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4925号“增长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521187号“增长 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很早就注册了和申请商标对应的域名,且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认可。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证书、微信公众号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增长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增长”,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是否注册域名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