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7469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169号
申请人:爱普集团(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6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第9032271号商标、第49495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