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46531号“T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30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6531号“T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要业务领域和重要子公司、申请人行业排名、主要经济指标、申请人规模实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品牌建设的证明材料、公司企业形象、重大活动、领导人视察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0680号“T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铁路车辆、汽车车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