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00549号“蜀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801号
申请人:徐鸿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玖零柒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0549号“蜀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蜀隅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0880号“望君庐及图”商标、第20848486号“代氏大坝子火锅及图”商标、第13733049号“地瓜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