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538285号“bonamom Princess 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5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8285号“bonamom Princess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99539号“普林诺思 PR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88848号“公主殿 PRIN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88662号“公主范 THE PRIN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5313号“宝丽姿 Prin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09204号“莫莉 Molly prin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960242号“Princess Conn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248798号“迪士尼公主 Disney PRIN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接受“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上的驳回,仅就“广告;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申请复审,则申请商标与第26528608号“YOU ARE THE PRINC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引证商标四、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广告;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