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369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58号 -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369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58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6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为申请人自主研发的膨化食品“浪里个浪”的产品图片,其独特的四层波浪形状为申请人母公司独家研制并最早使用,其产品外形独、极具辨识度,作为商标使用无疑具有足够的可识别性和识别产源的功能。申请人“浪里个浪”产品形状并未成为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的通用形状或通用图形。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商标与除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之外的指定商品毫无关联,无引发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因此,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媒体报道、奖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较为常见的图形构成,使用在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仅为这些商品的通用图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类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