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49363号“SuperOrdinary.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89号
申请人:微际媒(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9363号“SuperOrdinary.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89294号“ORDINA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描述作用的纯英文词汇相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SuperOrdinary.co”易使人识别为公司名称,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虽然均其在字母组成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