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766号“VQ Valviquito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82号
申请人:冈野阀门制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766号“VQ Valviquit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6227号“JCO及图”商标、第17079034号“BYU及图”商标、第6452909号“SURECOMP DRIVING GLOBAL TRADE及图”商标、第8457267号“TSSO及图”商标、第6703488号图形商标、第15915854号“东之开立DONZHKLI及图”商标、第7088657号“图仕TOSSO及图”商标、第9268230号“KEJU及图”商标、第7088536号“图仕TOSSO及图”商标、第3971998号“路易大卫LOUIS DAVID及图”商标、第7006959号“JISPLAY”商标、第11645980号“SUNDINF及图”商标、第11645982号“SUNDSOFT及图”商标、第9280122号“KEJU及图”商标、第8477455号“SINOTECO及图”商标、第9280293号“KEJU及图”商标、第29641738号“韩派HANPAI及图”商标、第9348085号“禹翔Y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和第37类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传输和存储的数据库信息的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