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NEVER STAND ST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022号“NEVER STAND ST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67号

       

      申请人:LANGE UHRE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022号“NEVER STAND ST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含义可译为“永不止步”,并非指手表等商品永远不停的工作,而是指公司的创新精神永不停止。申请人所属公司在钟表等商品上注册了多件表达申请人对产品质量不懈追求的商标,此类商标不会导致公众对对商品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对其品牌的检索结果、申请人所属公司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VER STAND STILL”易使人理解为“永不停滞不前”,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