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953441号“Meadows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53号
申请人:牛奶公司集团机构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441号“Meadows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140504号“MAYCHI及图”商标、第12646889号“Meadows”商标、第4906685号图形商标、第6740312号“MACHI及图”商标、第1111429号“MIDORI及图”商标、第6740342号“MAC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多个含有曲线图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和六均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鉴于此,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模型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建筑模型、纸、卫生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Meadows HOM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Meadows”,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