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DYI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86261号“LADYI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61号

       

      申请人:上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6261号“LADYI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6480号“妍悦Ladyest”商标、第23736490号“ladyc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法国等地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DYIST”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Ladyest”、引证商标二“ladycist”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钱包、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