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74503号“大享美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16号
申请人:张键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4503号“大享美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与他人区别的显著性。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但并未提交证据,且该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