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73501号“宜买车YIAU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15号
申请人:厦门市宜车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3501号“宜买车YI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140970号“YN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官网资料、使用及宣传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