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367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30号 - 申请人: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336715号“未来农场计划SUSTAINABLE

    FARMING PROGRAM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30号

       

      申请人: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6715号“未来农场计划SUSTAINABLE FARMING PROGRAM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3942号“SUSTAIN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5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0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59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085274号“未来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245889号“未来闪COMI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荣誉证明、申请人的门店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婴儿车;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