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404180号“FOR F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08号
申请人:磨奇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4180号“FOR F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对第27824166号“FOR F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料、广告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资料、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排序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使用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在先使用引证商标,但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