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神农快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08846号“神农快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05号

       

      申请人: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8846号“神农快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与第1224287号“神农SHENNONG及图”商标、第1460051号“神农”商标、第1508007号“神农”商标、第2022102号“神农”商标、第8930097号“神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表达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简介资料及相关荣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识别部分 “神农”,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