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隆贸易XU LONG MAO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8038439号“旭隆贸易XU LONG MAO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02号

       

      申请人:贵阳旭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智黔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8439号“旭隆贸易XU LONG MAO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5237331号“旭隆XU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3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