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812233号“麦尔奇食品Maier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755号
申请人:周口市旺加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2233号“麦尔奇食品Maier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6275号“麦尔琪”商标、第1990658号“麦尔琪MAI ER QI”商标、第31777911号“麦尔库奇MILE COO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麦尔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麦尔琪”、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麦尔库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饮料以外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