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恒隆广场West Lake 6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820557号“恒隆广场West Lake 6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32号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0557号“恒隆广场West Lake 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被驳回的服务中,申请人只保留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礼物登记服务(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单);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其他驳回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据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8854号“恒隆国际HENGLONG INTERNATIONAL”商标、第19339892号“最西湖WEST LAKE”商标、第22385768号“恒隆国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023号“西湖”商标、第10335745号“I WestLake及图”商标、第33309705号“Westlake Audi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存在明显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针对意指“西湖”的“West Lake”文字的商标专用权。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在指定服务的相关市场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与申请商标建立了牢固而密切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礼物登记服务(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单);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恒隆集团有限公司、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相关介绍资料、在先案件裁定、判决、其他商标档案、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礼物登记服务(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单);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会计”等其余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礼物登记服务(为出售目的管理商品清单);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他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即使申请人申明放弃文字“West Lake ”的商标专用权,相关公众仍易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文字“West Lake”,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西湖”含义相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