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04985号“猫眼娱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331号
申请人: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704985号“猫眼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3323号“猫眼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7268号“猫眼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6850号“猫眼云情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85810号“猫眼视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66739号“猫眼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申请人简介、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荣誉、广告资料、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公告、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申请中于2019年1月9日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58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20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8月30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申请中于2020年3月13日被裁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8期《商标公告》。
6、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申请中于2020年3月13日被裁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