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庐州果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14974号“庐州果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11号

       

      申请人:合肥果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4974号“庐州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创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本案《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8670741号“庐州烤鸭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24016号“庐州网WWW.0551LZ.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95907号“庐州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65702号“庐州茶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