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88347号“时习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09号
申请人: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8347号“时习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4320号“时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实际使用及宣传已经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IP数据核字号查询结果、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展会照片、天猫商城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时习之”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