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28 ELE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149236号“28 ELE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06号

       

      申请人:山西游戏大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9236号“28 EL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1037号“ELEMENT FUNCTIONAL VALUE CER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3360号“5 EL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21868号“ELEMENT 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13627号“ZU ELE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44767号“ELE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882322号“THE 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442662号“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83493号“EL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487791号“E络盟ELEMENT1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379720号“EL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实际使用及宣传已经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门店图片、产品图片、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中于2019年5月21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9月6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3月27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提供商业管理服务(与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组织有关)”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