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588636号“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2802号重审第0000001264号
申请人:舒菲尔运动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2802号《关于第22588636号“VENTURI BY Schoff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6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4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第901549号“VENT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已生效。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本案引证商标一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当事人就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44520号“VENTURIN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4833号“SCHOFF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近似。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
3、据被诉决定记载,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有区别,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4、据被诉决定记载,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且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进而认定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