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826583号“WAN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8851号重审第0000001265号
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8851号《关于第20826583号“WA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34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3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197209号“W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有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在先判决已经认定第12549734号“W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故本案诉讼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且被刊登在2020年2月6日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