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805329号“AND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3号
申请人:中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5329号“AND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6254269号“and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28663号“an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040137号“ANT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359326号“ANT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35774号“安得屋AND5.COM.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50609号“&AND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797165号“零和壹科技0AND1 DIGITAL SHOP 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601925A号“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922420号“盼达用车AND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855357号“AND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022253号“AND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3022294号“AND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7537199号“AND1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592961号“和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137414号“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七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