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COVETR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59257号“COVETR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95号

       

      申请人:威艾夫塞总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257号“COVETR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5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作出后再予审理。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