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04236号“王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94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4236号“王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4251号“卡王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该裁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它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0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于2019年11月14日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卡王”文字构成相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