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081081号“NPCCAF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08号
申请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元泰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铜陵市巨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20081081号“NPCCA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105256号“NPC NEW PROJECT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8415号“NPC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批量抢注包括申请人在内众多公司的在先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
2. 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3. 与申请人相关的报道;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名下“NPC NEW PROJECT CENTER”、“NPCCAFE”潮牌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NPCCAFE”品牌服装店照片、收据。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10年03月0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2016年01月13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17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册,而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NPCCAF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NPC”,且整体无特定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