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5194579号“K-BOXING劲霸”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穆罕默德阿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194579号“K-BOXING劲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2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2015年-2018年间申请人多次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实物照片;
2、2015-2018年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订购合同及对应发票;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图形部分登记为著作权;
5、复审商标在网络上的宣传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劲霸(中国)有限公司于2006年03月06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9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2012年1月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2018年09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5年09月18日至2018年09月17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包含申请人与心赢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的成衣订购合作协议,该公司向申请人采购商标为“劲霸”的服装商品。另有2017年4月、2018年4月申请人向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证明上述订购协议已实际履行。结合证据3的荣誉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劲霸”品牌的服装商品在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销售。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婚纱等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鉴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爬山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其余商品,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三年期间内在该些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爬山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