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08141号“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89号
申请人:北京跨欧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8141号“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6606号“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52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汽车运输、司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均由纯图形构成,二者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外的货运、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汽车运输、司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