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03854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82号
申请人: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385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52079号“N”商标、第19170003号“N”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16954386号“N”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不予受理,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8261986号“N”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洋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