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94776号“零食大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87号
申请人:刘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4776号“零食大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826、6956284、8009005号“大亨 DAH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大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