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83484号“财宝 CAI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86号
申请人:山东财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3484号“财宝 CA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72760号“寻珍客 THE TREASURE TR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67919号“银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44497号“财宝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30827号“财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00585号“财宝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294944“财宝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304682号“金财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186763号“宝财商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的显著文字“财宝”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中,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文字“宝财”文字构成相同,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