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005899号“MASS-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51号
申请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5899号“MASS-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3726号“MAS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9563号“MAS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一、二被宣告无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438673号“Am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38674号“Am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组成要素、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编号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854号”撤销申请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MASS-TECH”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Amass”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