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31375号“泓睿文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496号
申请人:中山市唯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1375号“泓睿文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5199号“泓睿 泓睿投资HONG RUI INVES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35152号“泓壡文学HONGRUIWEN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37803号“弘睿HOR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47178号“弘睿文化HONGRUI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很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体育设施;学校(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