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545796号“黔酒七号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64号
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5796号“黔酒七号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09064号“黔九7號QIANJIUQI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系同一利益共同体。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使用“黔酒七号坊”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同意书、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同意书,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