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VG MICROWAVE VISION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5712号“MVG MICROWAVE

    VISION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40号

       

      申请人:MICROWAVE VIS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95712号“MVG MICROWAVE VISION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87488号“M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8251号“MV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第11278503号“MV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278542号“MV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0901、0907、0910群组商品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无效宣告申请书、撤销公告、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中,两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MVG”与引证商标一“MVC”字母构成相近,与第11580440号“MV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MVG”字母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送、录制、传输或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电流换向器;显示屏;在线转换器;用于录制和重放声音、图像、信号和数据的载体;图像和声音加密和解密装置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放映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发送、录制、传输或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电流换向器;显示屏;在线转换器;用于录制和重放声音、图像、信号和数据的载体;图像和声音加密和解密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及第42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