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LIBB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371997号“LIBB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81号

       

      申请人:利比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1997号“LIBB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1223号“LIBBEY.S”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004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7667号“吉瑞JREAL及图”商标、第13386127号“乐之选家LOTTEMART及图”商标、第3256447号“L”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