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百度饮品传递甜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011481号“百度饮品传递甜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54号

       

      申请人:郑州润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11481号“百度饮品传递甜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原申请人为“郑州润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转让申请,请求转让至“郑州润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7691号“百度”商标、第10417673号“百度 Bai du及图”商标、第4096720号“百度 Bai du及图”商标、第5916525号“百度 Bai du及图”商标、第5916527号“百度”商标、第10686086号“百度·Yi”商标、第11464984号“百度”商标、第12933834号“百度 π”商标、第15840333号“百度 OO”商标、第17602777号“百度 MALL及图”商标、第17602788号“百度 MALL及图”商标、第17606425号“百度 MALL及图”商标、第24337917号“百度 CreditIQ”商标、第28991509号“百度 VR及图”商标、第28972187号“百度 VR”商标、第24825962号“百度 AI Stack”商标、第24835580号“百度 X-Max”商标、第24859273号“百度 GPU-Box”商标、第24859304号“百度 Anakin”商标、第30283780号“百度 AR及图”商标、第5139124号“WWW.baidu.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471624号商标的扩大保护。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19年8月12日转让至“郑州润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引证商标七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二十均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百度”,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二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同一商标,其已获准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