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辅理善瞬感|FreeStyle Lib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714187号“辅理善瞬感|FreeStyle

    Lib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040号

       

      申请人:雅培糖尿病护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4187号“辅理善瞬感|FreeStyle Lib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FreeStyle Libre”/“辅理善瞬感”品牌经持续宣传和推广,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密切关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0755号“Freestyle technology connecting your world及图”商标、第6024976号“街头篮球FREESTYLE STREET BASKETBALL及图”商标、第11227347号“自由足球FREESTYLE及图”商标、第11728673号“自由篮球FREESTYLE2及图”商标、第15563942号“LIBRE”商标、第17810904号“LIBRE”商标、第6699916号“FREE STY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三、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健客网、雅培瞬感官网相关页面截屏、包含“FREESTYLE”文字商标详情、引证商标五详情及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他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流动图书馆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 、引证商标七均包含文字“FreeStyle/Freestyle/FREESTYLE”,申请商标中文字“Libre”与引证商标六“LIBRE”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实际培训(示范)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实际培训(示范)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