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A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006354H号“PA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50号

       

      申请人:MEDACTA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06354H号“P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336号“PO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64508号“PO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股骨、膝盖和髋臼杯用的矫形假器和植入体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矫形鞋、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ACT”文字与引证商标一“POCT”文字、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OCT”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