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59874号“玖•如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49号
申请人:黑龙江五品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874号“玖•如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3870号“玖 星期九9THB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60537号“如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02967号“如万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04372号“如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23624号“如意RU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83893号“玖分之一ONE-NIN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774076号“玖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31992号“玖金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31993号“玖金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605096号“九味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605078号“九味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人参糖、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糖、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或均含“如意”文字,或均含“玖”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