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39568号“欧林OUL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48号
申请人:中山市我爱大自然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9568号“欧林OU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417号“欧琳OU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4386号“欧琳OU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24916号“OU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纺织品制壁挂、地毯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制壁挂、地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纺织品制壁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欧林”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欧琳”文字呼叫相同,在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OULIN”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OULIN”文字、引证商标三“OULIN”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二、三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纺织品制壁挂、地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