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012785号“JUST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240号
申请人:华盛顿电子竞技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785号“JUST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7168A号“JUSTICE及图”商标、第15771527号“奕萃 JUSTICE及图”商标、第30074787号“JUSTIC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7214号“JUSTINE”商标、第15747951号“JUSTICE LEAGU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应可与诸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袋、伞、钱包、运动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伞、手提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USTICE”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JUSTICE”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JUSTICE LEAGUE”,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JUSTICE”与引证商标四“JUSTINE”仅一字母之差,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诸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