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大国情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90726号“大国情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14号

       

      申请人:大国情怀酒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0726号“大国情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1435号“大国情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大国”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大国情怀”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大国情缘”文字仅一尾字不同,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3日